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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悦 | 算法公平与司法公平:来自实验的证据

信息来源:uooioo.com   时间: 2020-03-02  浏览次数:28

  由襄助锁定嫌疑,至辅助假释决策,到作为量刑参考,算法已逐渐渗透美国刑事司法程序的每一环节。学术也好,实务也好,围绕算法公平的争议始终挥之不去:有声音道算法的判断比法官更准,也有评估称算法对矫正阻遏殆无用处。慢慢地,冲突转入算法本身:如何定义公平,以及,如何在给定指标下判断是否公平,同样充满正反折中说法。这或许已经不够扰人,不过,新近研究又点出一项关键:算法本身的“公平”,未必足够。 具言之,在即将刊出研究中,Skeem等三位学者做了一个颇精巧的实验。他们在美国招募了约300名法官,随机分四组。每一组看到大致相同案情[1],并依此判决嫌疑人是否需要服刑。之间仅有如下差异:一组,嫌疑人社会经济状况一般,法官未有风险评估算法[2]之结果;二组,嫌疑人社会经济状况较好[3],法官未有算法结果;三组,嫌疑人社会经济状况一般,法官获示算法结果;四组,嫌疑人社会经济状况较好,法官同样获示算法结果。 

  图1不同组别中法官的裁决结果。左右对应无有算法,深浅对应嫌疑人贫富 结果[4]如上图示:算法使法官对贫富差距的观感发生了“倒转”在不具算法场景中,法官倾向轻判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嫌疑人;在获示算法场景中,法国则倾向重判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的嫌疑人。控制法官个体层面特征,上述结果仍非常显著[5]。原文对此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解释:没有算法时,法官侧重嫌疑人的可责性;获示算法后,法官的关注点相应转移到算法强调的“[再犯]风险”上。这一裁判思维的转移,客观上可能扩大阶层间的不等。 总之,即使假设存在令人满意的公平指标,并相应假定算法公平,技术与现实的交互,仍有可能以颇为复杂的方式引入(可能是意想不到的其它维度上的)不平等。对此,亦有其它正在展开的研究初步表明:对同样的算法输出,法官在裁判时可能依个体特征不等,进行不同的解读。为摆脱诸如“对某一观点,总存在其它与之相反的观点”的窘境,并规避时常无法尽然预见的风险,在技术与现实交界的晦明不定处,将有无垠广泛的探索空间。 [1] 所涉有关罪名为持有违禁药物,具体文本请见原文。[2] “一般”及“较好”之区别,仅在案情中对嫌疑人修饰词的出入:前者为“高中肄业的建筑工地散工”,后者为“获计算机学士的苹果店店员”。[3] 此处所用算法之规则与美国各地常见有关算法一致,并为不少法官所熟悉。[4] 原文对此处结果的效力做了不少讨论,包括分组随机、有无交流、实验完成率,等等。[5] 有趣的是,控制法官个体层面特征后,算法对判决需要服刑比例的影响不显著。 文献来源:Skeem, Jennifer, NicholasScurich, and John Monahan. "Impact of risk assessment on judges’ fairnessin sentencing relatively poor defendants." Forthcoming, Law and Human Behavior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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